昨天,市教委发布新版《市中小学学生励和处分办法》。从2月26日起,对于高中生有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他人造成严重或影响恶劣的将予以学籍处分,学生对处分结果有可向学校、教委。
修订后的《办法》包括“总则”“学生励”“学生处分”“学生”和“附则”五部分,共三十一条,晨报记者对比1991年旧版《办法》发现新增内容共11条。其中,最大亮点有三处,分别为在“励”部分删除“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具体表述;在“处分”部分特别明确了学籍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新增“学生”环节。
在“励”部分,《办法》对德、智、体、美方面综合表现突出或某方面表现突出,以及诸方面或某方面有显著进步的学生或集体,可以对其本人或集体进行励,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学生档案。同时,鼓励各区和学校积极探索科学、多元的学生评价机制,丰富学生励的类型、方式,搭建学生成长进步的平台,使学生在各个方面的优秀表现都能得到鼓励。
市教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比旧版《办法》,此次修订的文件删除了关于“金帆”“银帆”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励和学生集体励条件和办法的具体描述,这些项还保留,但文件仅对学生励做出原则性指导,各区和学校积极探索科学、多元的学生评价机制,丰富励方式。
对此,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语文教师、紫禁杯优秀班主任何杰认为,不再具体项名称,只是赋予相关部门设置项的,意在留给各区和学校更多弹性空间。但明确指出“使学生在各个方面的优秀表现都能得到鼓励”,这就突出尊重差异、鼓励学生个性化多元发展的,使学生在不同方面的优点都有可能得到肯定。
在“处分”部分,新版《办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出现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市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经教育仍无表现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酌情给予不同处分。同时,针对不同学段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层级: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严重、记过处分;对高中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严重、记过、留校察看、学籍的处分;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可以给予口头教育,帮助改正错误。
市教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是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学生处分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各区和学校差异,留给各区和学校更多的弹性空间,没有一一列举各种励和处分的具体适用情形,仅对最严重的处分学籍做出比较具体的限定。高中学生出现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在省级及以上考试中,由他人代替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他人造成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等6种情况将被处以学籍处分。留校察看和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决定。其中涉及学籍的处分,应当报学校所在区教委备案。其他处分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报学校领导同意。
对此,教科院督导评价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张瑞海表示,《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励或者处分”的。对于何种情形、适用何种纪律处分,《办法》并未作出明确,而是授权各区教委特别是学校根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也就是说,《办法》赋予学校行使对学生励和处分的裁量权。这种裁量权是基于中小学学校的职能和特殊性而获得的,是学校自治的一种重要体现。
何杰告诉晨报记者,在“处分”部分中,最突出的变化是扩大了高中阶段可以学籍的行为种类,将严重作弊、校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九种严重不良行为等行为纳入了可以学籍的范围。与原来只有受到刑法制裁和的学生才能学籍相比,这个明确赋予了高中学校学籍的。
新版《办法》中最大的亮点莫过于新增“”部分。根据,学校应当成立学生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提起的。学生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学校将处分决定书在3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生或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有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学生处理委员会应对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送达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属区教委提出书面。学校所属区教委应当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学生答复意见书。
市第十八中学校长管杰认为,“制度”强化了学生救济,完善了校、区两级学生通道,制定了明确的流程,并对学生处理委员会做出了相对明确的。
这些体现和贯彻了《国家中长期教育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建设依学、自主管理、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