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残工委、市残工委单位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现将2015年度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及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1.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范围:市属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央、省属、外地驻鹤用人单位;纳入市地税局直属、盘石头水库、经济开发区地税局税务管理的用人单位。
2.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范围:县区属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纳入县区地税部门税务管理的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15年4月1日~6月30日。
三、年审地点及联系电话
市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淇滨区东段),联系电话:3336650、3206220。
淇滨区:淇滨区残联(淇河与嵩山交叉口黎阳办事处五楼),联系电话:3362322、3357503。
山城区:山城区地税局鹿楼中心所,联系电话:2612363;红旗中心所,联系电话:2699395。
鹤山区:鹤山区残联(鹤山区二号院一楼),联系电话:2922131。
浚县:浚县残联(浚县城镇北关大街),联系电话:2153777。
淇县:淇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淇县红旗西段南老统计局院内),联系电话:7225063。
四、年审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用人单位签章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2.经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编办批文复印件;
3.用人单位2014年度6月、12月两个月会计凭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表复印件;
4.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二代证)、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用人单位在2014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6.用人单位2014年度6月、12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转账凭证及工资单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五、用工年审核定
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2014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本通知的时间内携带《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及相关材料到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年审,核定应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及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所发工资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安置残疾人但不在岗的,不计入安置比例。
六、处理措施
1.凡未按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将根据统计、税务、财政等部门提供的在职职工数或经过调查核定的人数确定在职职工总数,并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对2014年度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依照有关予以追缴。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行全省联网,没有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将按有关计算保障金数额,输入系统后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
4.对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除责令限期如数补缴并给予通报外,根据《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令第127号)有关,由同级残联申请强制执行。
七、其他事项
自通知之日起,用人单位可向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及咨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宜。
2015年4月10日